数学中国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63|回复: 12

建议论坛封杀刘功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1-3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论坛封杀刘功勤。理由如下:
1,长期灌水,且发表与数学无关的帖子(哲学,经济,政治。。),极易引起敏感话题,风险大,易招致网站承担主体责任。
2,长期发布自吹自擂的帖子,数学,物理,化学,经济,政治,哲学无一不精通。且反科学,反常识。比如否定教科书,否定中科院。他是古今天下第一奇才。
3,他自封的职称,头衔无一是真实的。这个已经涉嫌欺诈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注册规定》,他已经违法了。
4,刘功勤是被企业开除的品信低劣之徒。这样的劣迹斑斑的人,在网上大肆吹嘘自己,攻击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已经违法了。
5,发布极易引战的帖子,且与数学中国网站主旨无关的帖子。这是网信办正在治理的网络毒瘤。
6,刘功勤本身学历初中,且毫无写作能力,行文错字连篇,毫无逻辑性;却吹嘘自己有很高的学术能力,本以为发布了不少学术论文,却是在这里发的帖子就是他所谓的学术成果。他说话恰似说小品相声的口气,市井无赖之徒耳。

总之,刘功勤这样的低学历,低智商,品行不端的人,在网上自我吹嘘,自我设定各种假头衔,假职称,各种反智的说辞,极易误导群众,极易损害我党的形象,极易招致《数学网站》被封杀停办。
发表于 2023-11-3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他就完了。你们越说他,他越来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错误0分。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创立了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这一世界上唯一的科学智慧库。我在数学中国论坛发表世界上最优秀科学研究成果的帖子。有罪吗?

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多次,对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进行污辱诽谤谩骂攻击造谣污蔑。破坏捣乱祸国殃民破坏数学中国论坛的学术交流,你这是犯罪!
1.你侮辱诽谤我“自吹自擂”“否定中科院”我没有自吹自擂,否定中国科学院,我这是与中国科学院的比赛竞技。这是科学技术的革命性即先进的淘汰落后的。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是不懂的。中国科学院是一个专用的名词。不能用“中科院”一词。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中国语言都不懂。混蛋!
2.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创立了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我把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我成为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当之无愧。难道还要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的审批吗?混球!
3.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是通过自信加函授成长起来的优秀的科学技术人才。学历大学本科。我是在为了我们党和国家更好的发展进步做贡献。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却污辱贬低造谣污蔑我是"初中毕业”被单位开除的“假职称”“损害我党形象”。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出来造谣污蔑诽谤谩骂攻击破坏捣乱祸国殃民干尽坏事,你还能干什么。不知羞耻的渣孼!

被封杀的是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给我滚出数学中国论坛!

点评

你自认为这么牛逼的人物,怎么没去北大当教授?却在连云港吃低保?捡破烂?  发表于 2023-12-1 15:59
国家和人民不需要一个骗子。  发表于 2023-12-1 15:5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截止到 2023/11/30 本论坛首席白痴刘功勤发表主题587个, 3853 帖
可分为三类:
1)把抄来的治国理政思想,学术实现方法作为原创,欺世盗名。
2)提出狗屁不通的名词概念原理定律,谎称重大发现创举,欺世盗名。
3)  将世界名题篡改成不证自明的废话,谎称拥有独家解法,还是欺世盗名.

参见以下连接
首席白痴刘功勤的数学和德性均畜生不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你说没有自吹自擂,否定中国科学院;
那你回答下面4个问题:
1,一个人的成绩或评价是需要第三方来给出的吧,这是起码的原则。
2,你说过你的成果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加起来都多。这个结论是如何从你嘴里得到的?是数量还是质量?还是其他指标?比如一年发表的论文数量?有具体的论文名称期刊与你的做对比了吗?不能你说你厉害就厉害吧?起码有事实作为论据吧?
3,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被你吹成不得了的机构,有在民政部注册吗?没有注册是非法机构。这样你已经违法了。
3,你说的“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在哪?机构代码多少?你的所谓头衔有聘书吗? 一切非法的,自封的都是吹牛逼。更涉嫌欺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索引号:
736916951/2022-028368
发布机构:
民政部网站
发文日期:
2022-06-07
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院 ,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2个组织在国家民政部网站【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经查询,该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组织。

请《数学中国》及时核实,封杀刘功勤。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2 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LARGE\textbf{建议论坛封杀刘功勤}\)

  1. \(\LARGE\textbf{建议论坛封杀刘功勤}\)
复制代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Nicolas2050 发表于 2023-12-1 14:20
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院 ,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2个组织在国家民政部网站【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 ...

回答错误0分。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是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所创立的。我首席科学家发明家高级研究员刘功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学智慧是科学上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的成果,科学智慧库是科学和发明创造成果集大成。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阻挠中国当代科学智慧库的发展进步。

你这个流氓痞子烂菜帮子污辱诽谤造谣污蔑破坏捣乱祸国殃民是犯罪!给我滚开!

点评

党和政府有没有权力约束监督拘留你?  发表于 2023-12-2 12:20
不讲法律了?这个国家任你胡作非为?国家法律不遵守?  发表于 2023-12-2 12:1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数学中国 ( 京ICP备05040119号 )

GMT+8, 2024-5-3 16:32 , Processed in 0.07324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