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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数环里的子环的问题”竟然被毫无理由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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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数环里的子环的问题”,我是在2012年4月7日递送给“火花”的,算作是我的第21篇文章。然而,仅仅只隔了四天,此文就被毫无理由的删除了,让我觉得不能理解的是,我自己主动请求予以作废删除的文章,硬是要作为退稿处理,而我自己根本不愿被删除的文章,却硬是被毫无理由的删除了。
此前,“火花”编辑组曾于4月4日,给我发来了一个要求确认的邮件:“倪则均作者,你的关于“再修改证明梅森素数无限”的稿件应该可以替代原稿“证明梅森素数无限,”,因此我们将删除原稿。请你来函确认。谢谢!”我当然立即予以确认,可是我万万没有料到,他们竟然会干出如此偷天换日之事。
为什么我的这篇“合数环里的子环的问题”,“火花”既没有作退稿处理,也没有作回复处理,而是极其反常的作了删除处理,“火花”的宗旨,对于作者的稿件,似乎没有可以任意删除的规定。为什么“火花”编辑组会作出如此反常的行为?希望广大网友帮我一起分析。我想解答应该就在这篇文章的内容之中。倪则均,2015年1月15日。
合数环里的子环的问题
倪则均
一,合数环里的d(m)个子环
不管是在Hm(m=p1p2…pK)基本合数环里,还是在其无限之多的横向扩张环HM(M=(p1^w1)(p2^w2)…(pK^wK))里,它们全都只有d(m)个不同的子环。我们将子环的概念定义为:如果di是Dm集合里的一个因子数,那么这个因子数di与Hm合数环全体元素的积集diHm,则构成Hm合数环里的一个子环diHm,这个子环称为对应于因子数di的子环。
diHm子环是Hm基本合数环里,所有含有di因子数的元素集合。根据同样的道理,diHM子环则是HM横向扩张环里,所有含有di因子数的元素集合。因此,HM横向扩张环里的子环的数量,与Hm基本合数环里的子环的数量完全相同,它们全都只有d(m)个不同的子环。如果将Hm基本合数环里的元素,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划分成di个块,每块都是m/di个元素。由于di与任何一个块里的全体元素的积全都相同,所以di与第一个分块里的全体元素的积,就是diHm子环的全体元素。由此即知diHm子环里的元素数量为m/di,当然,如果根据同余式组,立即可知其数量为m/di。
0阶因子数1与Hm合数环全体元素的积,仍是Hm合数环的全体元素,所以0阶因子数1所对应的子环为其Hm自身。1阶因子数pi(i=1,2,…,k)与Hm的积集为piHm子环,是Hm基本合数环里,所有含有pi的元素集合,其数量为m/pi。1阶因子数pj(j≠i,j=1,2,…,k)与Hm的集积为pjHm子环,是Hm基本合数环里,所有含有pj的元素集合,其数量为m/pj。
由于piHm子环里的元素,除了含有1阶因子数pi之外,还可以同时含有其它1阶因子数pj,因此在piHm子环里,必定有着许多含有pipj的元素。同样在pjHm子环里,也必定有着许多含有pipj的元素,所以,piHm子环与pjHm子环的交集为2阶子环pipjHm,即有piHm∩pjHm=pipjHm。由此可见,全体1阶子环的两两之交,为全体2阶子环。
根据同样的道理可知,全体2阶子环的两两之交,必定为全体3阶子环,…,k个k-1阶子环的两两之交,必定全都为只有一个元素的k阶子环。按照如此规律,我们不仅可以运用十分简洁的方法,推导出著名的欧拉函数,而且还可以具体得到这些欧拉数,从而为进一步研究Hm合数环的各类子群提供了条件。
二,抽象代数对于环和子环的论述
笔者是从王元元和张桂芸所所编著的《离散数学导论》上,看到了抽象代数对于环和子环的六条定义。其中四条是关于环的,二条是关于子环的,全部抄录如下:
定义11.17 称代数结构〈R,+,•〉为环,如果
(1)〈R,+〉是阿贝尔群。(2)〈R,•〉是半群。(3)乘运算对加运算可分配。
定义11.18 环〈R,+,•〉中•运算满足交换律时,称R为交换环,当•运算有么元时,称R为含么环。
定义11.19 设〈R,+,•〉为环,若有非零元素a,b满足ab=0,则称a,b为R的零因子,并称R为含零因子环,否则称R为无零因子环。
定义11.20 设〈R,+,•〉不是零环,称R为整环,如果〈R,+,•〉是含么、交换、无零因子环。
定义11.21 设〈R,+,•〉为环,称代数结构〈S,+,•〉为R的子环,如果
(1)〈S,+〉为〈R,+〉的子群。(2) 〈S,•〉为〈R,•〉的子半群。
定义11.22 设〈D,+,•〉为环〈R,+,•〉的子环,称〈D,+,•〉为R的理想子环,简称理想,如果对任意的r∈R,d∈D,有rd∈D,dr∈D。当D=R或D=[0}时,称〈D,+,•〉为〈R,+,•〉平凡理想。
书中同时还给出了,关于子环特性规律的四条定理,一并抄录如下:
定理11.33 设〈D1,+,•〉,〈D2,+,•〉为环〈R,+,•〉的理想,那么,
(1)〈D1∩D2,+,•〉为〈R,+,•〉的理想。(2)〈D1+D2,+,•〉为〈R,+,•〉的理想,其中D1+D2={d1+d2│d1∈D1∧d2∈D2}。
定理11.34 设h为环〈R1,+,•〉到环〈R2,+,•〉的同态,那么,
(1)〈h(R1),+,•〉为〈R2,+,•〉的子环。(2)〈K(h),+,•〉为R1的理想。
定理11.35 设〈D,+,•〉为环〈R,+,•〉的理想,作〈R,+〉的正规子群〈D,+〉的(加法)陪集等价关系~,它是〈R,+,•〉上的同余关系。
定理11.36 设h为环〈R1,+,•〉到环〈R2,+,•〉的同态,K=K(h),那么K导出的商环〈R1/K,⊕,⊙〉与同态象〈h(R1),+,•〉同构。
三,关于子环的商环问题
上述抽象代数对于环和子环的定义,以及关于子环的定理极其晦涩难懂,因为它将许多极其基本的概念,作了反复的高次抽象,让人觉得不知言之何物。数学需要抽象,然而,数学的抽象必须以实际客观存在作为前题,因此,首先要对实际客观存在有一个深刻的全面认识,尔后才谈得上对其予以抽象,否则你所抽象出来的东西,至少是不全面的,甚至根本就是错的。
其实,即使你对实际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已经作过深入研究,完全掌握了它们的特性规律,也不宜对其作过多的反复高次抽象,特别不能将其实质内容全部抽空,否则就会闹出连得你自己,都不知道你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东西。现在有不少数学家就是喜欢给出那些反复高次抽象东西,就是不肯脚踏实地研究那些实际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因此他们所给出的东西,常常都是有问题的,是根本经不起仔细推敲的。
上述最后一条关于商环的定理,完全是错的,因为合数环的商环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更别说其它种种的环了。笔者在“通过剩余方阵认识商群”一文中已经指出,尽管在剩余方阵里商群是确实存在的,然而群论对于商群的认识却是有问题的,正是由于这个有问题的商群,发展出了根本就不存在的商环。。书中对于这个定理的证明,简直是在玩魔术,似乎什么东西都能变出来。20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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